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监督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监督工作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0〕10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强化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巩固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成果,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下同)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督机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仍在实施的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审查,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依法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并对其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深化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逐步转变现场开标为在线开标模式,推广使用电子保函,进一步推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积极推进电子化行政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招标文件的监督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但不得违规干预依法应由招标人自主确定的事项。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招标信息时,应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按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权限,选择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系统将招标文件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文件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向招标人发出《招标监督意见书》(见附件1),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科学合理,可能造成投标竞争不足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监督建议;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构成《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应按照规定作出不良行为记录。
三、突出监督重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的监督,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是否存在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情形。
(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否存在超过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出、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四)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形(典型情形列举见附件2)。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
四、畅通投诉渠道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在门户网站对外公布投诉受理部门相关信息,逐步设立网络投诉渠道,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8号)处理投诉,提高投诉处理规范化水平。严格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廉政建设的通知》(川建招标发〔2020〕305号),落实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登记报告制度,自觉抵制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插手招投标行为。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招标监督意见书》(参考格式)
2.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典型情形列举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
招标监督意见书(参考格式)
(招标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的(招标工程名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经检查,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
2.
……
按照(法律法规及条款)的规定,责令改正。
(行政监督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2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典型情形列举表
序号 | 限制排斥行为类型 | 情形列举 |
1 |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 |
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举行投标预备会。 | ||
2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 |
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 ||
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 | ||
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 ||
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 | ||
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设定投标人获得过“天府杯”等特定区域奖项。 |
设定投标人具有四川省内业绩等特定区域业绩。
| ||
设定投标人具有教育建筑、医疗建筑等特定行业业绩。 | ||
4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对本地区或本行业之外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
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 ||
5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厂家或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限定进口产品或对进口产品加分。 | ||
限定必须在招标文件列举的品牌、厂家中选择。 | ||
设定特定的专利、品牌、厂家加分。 | ||
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设定投标人为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加分等。 |
7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随意压缩勘察设计周期或施工工期。 |
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
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例如园林绿化、土石方、体育场地设施等)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
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中标条件。 | ||
将未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和国家未发布职业标准的人员资格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
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供材料供应商授权书等。 | ||
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开标现场而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 ||
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形式。 | ||
设定最低投标限价或者变相设定最低投标限价(例如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一定比例的投标直接作否决或零分处理)。 | ||
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公平公正(例如工程款支付不符合国家规定、风险分担采用无限风险、质量保证金比例超过规定等)。 | ||
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 ||
注:理解和适用类型3,应区别对待招标人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提出的业绩要求,例如,医疗建筑的医疗工艺设计具有特殊性,可设定医疗工艺设计业绩,但其施工、监理等并不具有特殊性,不应设定医疗建筑业绩;高原地区所处自然环境具有特殊性,可设定高海拔地区业绩。 |